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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自行车不当“车”,交通肇事罪并非机动车司机“专利”
作者:李忠勤  发布时间:2016-11-29 11:19:05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很多人误以为交通肇事罪只能由机动车造成,然而,每年因骑自行车发生重大事故而被判处交通肇事罪的案例并不少见。骑自行车者也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日前,铁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逆向行驶自行车而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案情回顾:被告人徐某是一名在沈阳某高校在读的大学生,2015731日,徐某驾驶自行车沿沈阳市铁西区建设大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与由东向西驾驶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14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我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款五十余万元

被告人徐某本是一个应该在学校里快乐汲取知识的花季少女,却因为对交通法规的漠视,而身陷囹圄并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

法官提醒:自行车也是“车”,因违反交通法规酿成事故与机动车并无本质差异。交通法规并非仅为机动车辆而设,其他交通工具的使用人和行人也要遵守交通法规。莫要等到害人害己之时,方悔疏忽大意之过,晚矣!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4.“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5.“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责任编辑:于潇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