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直播行业发展迅速,拥有了庞大的用户群体和巨大的市场,网络直播在丰富网络文化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直播平台问题频出,因打赏网络主播而发生的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时有发生,已经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日前,铁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为“打赏”网络主播而挪用资金的刑事案件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因为爱好音乐,被告人何小红(系化名)上网下载了一款免费的社交K歌手机应用APP软件,在这个直播平台里,19岁的何小红迷恋上一名男主播,为了“打赏”该主播,何小红在担任某公司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将该公司资金近132万元从公司的支付宝账户转移至其个人支付宝账户,用于购买“唱吧”的“播币”及其它个人消费。其中人民币17万余元超过三个月未还,被告人何小红现已将挪用资金全部返还被害单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小红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我院提起公诉。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小红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可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其现已归还全部挪用资金,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何小红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提醒:
在网络直播的收看群体中,很大一部分是涉世未深的青少年,他们的思想观念相对单纯,一旦卷入打赏送礼的花钱竞赛,年轻气盛的青少年相对缺乏自控能力,在大肆挥霍之后,很容易导致更加严重的恶果。因此提醒大家不要沉迷于网络,不要轻信网友,特别是未成年男女,更应格外注意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