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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西法院率先制定公布《关于规范执行现场管理的规定》
作者:邵春元  发布时间:2017-09-01 09:48:01 打印 字号: | |

为了进一步贯切落实市法院执行宣传工作座谈会上白云良局长关于规范执行宣传工作的具体要求,近日,铁西法院制定公布了《关于规范执行现场管理的规定》,从着装、用语、执行措施、执行强制措施、财务管理、程序救济、惩戒措施等方面对现场执行行为作出规定,促进执行现场规范化,树立法院队伍良好形象,提升执行公信力。

关于规范执行现场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执行工作效率,树立法院执行队伍良好形象,确保执行现场规范安全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现场是指执行人员依法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勘察、罚款、搜查及调取证据等强制措施的实施现场,执行人员在执行现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法院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

第二条 执行人员应当根据季节变化按规定着制服,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二人以上共同执行公务时,穿着制服应当统一。着法服时应当佩戴制式法徽,并不得佩戴其他徽章。法徽的佩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执行。着执行服时应当保证制服配有的各项标识齐备。

非执行公务期间,不得着制服出入宾馆、饭店等场所进行休闲娱乐活动。

第三条 执行人员在现场执行过程中,必须佩带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记录执行情况。

第四条 执行人员应通过讲理说法促使被执行人履义务,采取执行措施时认真释明有关规定,不得训斥、责骂当事人,不得使用威胁性语言强迫当事人进行和解。

第五条 执行人员采取拘留措施的,在送拘过程中应将被执行人与申请人或其他人员隔离,并收缴个人物品,防止出现安全隐患。

第六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现场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时,应严格依照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超标的、超金额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对采取措施的财产要认真制作清单,记录好种类、数量,并要求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予以确认。有人大代表等见证执行的,需见证人同时签字确认。

第七条 在执行现场被执行人即时交付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法院财务部门,并及时向被执行人出具收据。

异地执行、搜查扣押、小额标的执行或者因情况紧急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据,并及时移交法院财务部门。

严禁违规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收取费用。

第八条 被执行人以生效法律文书在实体或者程序上存在错误而不履行的,应告知其可以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者申请有关法院补正并继续执行。

第九条 在执行现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或执行涉及财物主张权利并能够提供确实证据证明的,应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中止现场执行行为。

案外人不提供证据或不能提供确实证据证明的,应向其释明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向法院提供或补充能够确实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同时告知案外人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

第十条 正在执行现场,遇有下列情况执行人员可以要求法警对被执行人或妨碍执行的人使用警械:

(一)依法对被执行人执行拘留、拘传,被执行人抗拒的;

(二)执行过程中遭受干扰、围攻,经警告无效,致执行行为无法进行的;

(三)为防止被执行人逃跑、自伤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惩戒: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执行工作岗位;

(五)追究纪律责任;

(六)免除或者提请免除职务。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于潇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