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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卷宗归档管理规定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8-06-28 13:25:38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卷宗归档和管理 ,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下列执行案件,纳入立卷归档的范围。

(一)本院直接受理、接受指定执行的各类执行实施类案件。包括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仲裁文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等案件;

(二)本院受理的各类执行审查类案件。包括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决定,执行管辖异议,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案外人异议等案件;

(三)执行请示、协调的案件;

(四)其他执行案件。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所有司法文书以及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保管均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二条 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由书记员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书记员按期归档。

  第三条 下列文书材料一般不归档:

  (一)没有参考价值的单纯作为传递材料工具的信封;

  (二)内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三)法规、条例复制件;

  (四)没有签发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

  (五)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第四条 执行卷宗应当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正卷和副卷。无不宜公开内容的案件可以不立副卷。

法院内部掌握不宜公开的材料,包括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司法文书原本、内部请求、指示、批复、重要信件等单独立成副卷,其他执行材料立成正卷。

正卷可供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单位、人员查阅,副卷内容仅限于法院内部使用。

  第五条 执行案件正卷文书材料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强制执行申请书(表);

  5.缴纳执行费、补交执行费收据;减、免、缓执行费手续;

  6.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公民身份证影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特别委托书;

  8.执行依据,即生效法律文书;

  9.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等;

  10. 首次讯问笔录;

  11.申请人、被执行人举证材料;

  12.法院调查取证材料;

  13.调查笔录、执行笔录;

  14.法律文书正本;

  15.法律文书的送达回执及公告送达情况说明、凭证;

  16.结案审批表;

  17.备考表;

  18.证物袋,证物袋粘贴在卷底;

  19.卷底。

  第六条 执行裁决案件正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执行异议等申请书;

  5.复议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公民身份证影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7.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8.听证笔录、调查笔录;

  9.执行裁决结果法律文书;

  10.法律文书的送达回执及公告送达情况说明、凭证;

  11.备考表;

  12.证物袋,证物袋粘贴在卷底;

13.卷底。

  第七条 各类执行案件副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案情报告、督办案件;

  4.有关本案内部请求、批复以及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5.合议庭评议笔录;

  6.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

  7.执行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原本;

8.卷底。

第八条 执行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应当按照执行程序的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顺序,兼顾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九条 执行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行卷宗,防止卷宗毁损、遗漏、丢失。

第十条 案件办结以后,承办人应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如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

书记员应当在案件报结后一个月内将执行卷宗装订完毕,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卷宗归档前要在流程里输入登记归档信息。

第十一条 执行各庭应当对执行卷宗的归档情况登记造册,归档案件必须有档案部门的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 执行档案的保管期限由档案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当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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