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动态
关于规范执行人员
公出办案行为的若干规定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8-06-28 13:34:28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严格各项执行工作纪律,规范执行人员公出办案行为,保证执行人员在公出办案中廉洁司法、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法官行为规范》及财政部《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院执行人员根据案件情况确需公出办案的,应当二人或二人以上出行,禁止执行人员独自一人公出办案及无关人员参与办案。

  外出办案实行“领队负责制”,由审判职务或行政职务最高者负责执行任务以及执行人员和车辆的调配、管理,不准擅自单独行动,职务相同的由办案人负责。

  第二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当着制式服装,主动出示法院工作证、执行公务证等证件表明身份,用语规范,举止得当。

第三条 根据案件需要,确需赴异地(本市辖区外》办案的,应当填写本院制作的《公出审批表》,并附公出报告,报告中需载明案件基本情况、公出拟完成的工作事项、公出人员、天数、经庭室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局领导或主管院长审批。

第四条 为了尽最大限度节约办案经费,杜绝铺张浪费现象,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下列情况,一律禁止赴外地采取强制措施,并不予出差审批。

(一)执行案件需查询、冻结、扣划财产等措施,金雕查控网、全国执行网络能够查控解决的;

(二)申请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未提供实质性财产线索,抱有试试看侥幸心理请求执行人员查询财产、查封房产、车辆等财产的;

(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但该人不确定是否在当地的。

第五条 同一庭多案一地的,执行人员应提前5日向庭长报告,所在庭庭长安排专人集中办理,应避免同一案件同地域多次前往的现象。

  第六条 执行人员公出办案如需使用本院公务车辆的,按照本院《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执行人员公出赴外地办案可根据目的地距离及标准选择合适并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及座位。严格按照《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乘坐飞机、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执行人员公出赴外地办案过程中需住宿的,应按照规定标准选择当地合适的宾馆、酒店住宿。

  第八条 原则上禁止执行人员与当事人一同外出办案。下列由执行人员能够直接完成的工作,禁止当事人同行:

  (一)异地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民及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的,但须由当事人指认相关人员的除外;

  (二)异地到行政机关办理查封当事人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它财产手续的;

  (三)异地到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当事人款项的;

  (四)其它无需当事人配合即可直接完成的工作。

  第九条 赴外地办理案件确需当事人配合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交《赴外地办案同行申请书》,经执行组长审核后报庭长审查批准。

公出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本院提交个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赴外地办案同行情况反馈表》。

执行人员应当将《赴外地办案同行申请书》、《赴外地办案同行情况反馈表》存副卷备查。

  第十条 下列赴外地办案确需当事人配合的情形,经审批后,可与当事人同行:

  (一)经当事人同意,确需异地进行执行和解的;

  (二)案件线索由当事人提供或异地查封、扣押实物财产,无当事人配合,实物财产难以查找或难以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当事人或证人系异地居住,且住址或经营地点不具体,执行人员自行难以查找和准确辨认的;

  (四)被执行人以异地财产抵偿债务,必须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当面协商确定抵债数额的;

  (五)异地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但申请人对此持有异议的,可根据当事人申请跟踪执行;

(六)其它确需当事人配合的情形。

第十一条 需要当事人配合的,执行人员应当与当事人在约定的地点会合,配合事项完成后,应当告知当事人自行离开,执行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同行。

  第十二条 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公出同行的,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购物、娱乐、旅游等;不得向当事人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它物品,不得同住一室;禁止在办理公出事项外与当事人单独接触;严禁参与赌博、色情活动。

  第十三条 执行人员公出期间所发生的办案费用和差旅费用,按照本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有当事人同行的,所有票据须分开开具。禁止公出执行人员向当事人报销、索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执行人员公出期间因故需到其它地区办理公务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费用按照本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执行人员在公出回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出差回复报告,报告应载明工作内容,采取的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果并附相关材料,呈报所在庭庭长、局领导或主管院长。有当事人同行的,须一并提交前述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及当事人对法院出差人员所办案工作的书面意见,经局领导或主管院长签批后,存入卷宗副卷。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关于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XX继承纠纷执行一案公出报告

  2.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赴外地办案同行申请书

  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赴外地办案同行情况反馈表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铁西分局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关于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XX继承纠纷执行一案

公出报告

  因XX需要拟赴异地公出,现将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XX继承纠纷执行一案公出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出基本信息

  1、公出人员:XX及XX;

  2、拟公出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

  3、出行目的及方式:  至  ,拟乘坐  (交通工具)。

二、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XX,住所地       。

被执行人XX,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址      。

本案被执行人XX应于判决生效后XX日内给付申请人房屋折价款XX万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过程中(据实填写)…

三、拟完成工作事项

1、 年 月 日至XX银行冻结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X元;

(据实填写)…

报告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赴外地办案同行申请书

案号 承办法官

公出人员 所在庭室  

本案第几次前往 第   次

公出事由

当事人同行原因

当事人签名(章):         联系电话:

部门意见

备 注

附件3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赴外地办案同行情况反馈表

案号 承办人

当事人名称

公出人员 所在庭室

配合办案当事人名称

公出人员是否有不当行为 是否提供吃、住、行、购物、娱乐、游玩? 是 否

公出执行人员是否要求承担差旅费用? 是 否

公出人员是否要求吃请? 是 否

公出人员是否要求购物? 是 否

公出人员是否要求娱乐游玩? 是 否

上述情况费用清单:

对本次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当事人(自然人)签名及日期         (手印)

当事人(单位)签名及日期           (盖章)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