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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作者:邵春元  发布时间:2018-10-08 14:51:20 打印 字号: | |

 一、 基本案情

申请人沈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王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做出(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沈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70983.8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沈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从2013年5月27日起以所欠货款470983.89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二给付至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刘某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04元,保全费477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某、刘某承担。

(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0日到我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审判期间被执行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未出庭答辩质证而缺席判决,我院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于2016年4月20日续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太湖街35号1-6-1,面积为92.28平方米的房屋。因审判期间申请人对此房屋进行保全查封,我院系有效查封法院。

2016年11月29日申请人提供线索将王某带至法院,因王某拒不履行义务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待其拘留期满后下落不明,亦未向法院交付被查封的房产。

2017年4月19日我院依法张贴腾房公告,限被执行人于一个月内将房屋腾空,公告期内,无案外人对此房屋提出异议。2017年5月23日,依法予以强制腾空。在执行腾空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在本案执行期间内多次为多家施工方提供混凝土、水泥等建材、2015年签属的顶账房屋协议书证明王某有一套位于沈北新区的“雨润中央宫园”的房屋。另发现被执行人刘某与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刘某承租了一套133.99平方米的房屋(学区房),月租金2700元,租赁期从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我院拟评估、拍卖的房屋总价值约60万元左右,且有33万余元的银行贷款,不足以清偿本案申请人的债权。二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均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造成申请人债权无法实现,本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处理。

二、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王某私自将房产顶账给他人,刘某私自承租他人高档房屋,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却拒不履行,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其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于潇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