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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第三人拒不履行
法院执行裁定自行偿还行为将可能构成拒执罪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某法律服务所与被执行人王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作者:邵春元  发布时间:2018-10-15 14:58:32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某法律服务所与被执行人王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某法律服务所依据(2011)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7日到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为605011.6元。2012年5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对第三人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2902448元的到期债权。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向第三人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到期履行债务通知书,后又送达了执行裁定书。第三人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且前期部分履行,但后期又向被执行人王某履行了给付义务,且被执行人王某在收到第三人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财物后也没有履行对本案申请人的判决给付义务。被执行人王某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本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典型意义

对于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与被执行人,其双方无视法院执行裁定,自行偿还债务的行为,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的情形,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将其涉嫌犯罪相关材料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责任编辑:于潇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