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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转移涉案查封财产行为构成拒执罪
申请执行人董某忠与被执行人董某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
作者:邵春元  发布时间:2018-10-22 15:03:21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董某忠以要求董某学赔偿因非法占有该房屋而产生的损失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起诉来院。我院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董某学给付原告董某忠租金收益款人民币1,232,506.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来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我院对董某学的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无银行存款。

董某学有一处与董某忠等人共有的一处房产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勉业路5号(建筑面积2877平方米),由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查封至今。2018年4月20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现场,依法向各占有使用房屋的租户送达调查取证函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各占有使用人提供使用依据,支付对价等事实经过。2018年5月10日承租用户某幼儿园称董某学于2018年3月1日收取其一年租金4万元,承租用户沈阳某大药房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轻工店称董某学于2018年3月25日收取一年租金三万五千元。

2018年6月21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现场,发现新有一人张某于2018年6月10日将承租三个月的租金6000元交由董某学儿子董某收取。董某称确系他代其父亲董某学收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董某学故意隐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转移查封涉案财产收益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法院的执行程序进展,法院对于发现有类似行为的被执行人,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使被执行人在法律的震慑下及时履行裁判义务。

 

责任编辑:于潇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