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自然情况
申请人沈阳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赵某,男,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号。
二、基本案情
本案依据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06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某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买卖合同一案,被执行人赵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赵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限制被执行人赵某高消费。经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赵某高消费后,被执行人赵某称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经合议庭成员合议,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十五天措施,被执行人赵某慑拘,立刻联系朋友为其担保,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赵某支付91850元,其余款项自愿放弃并同意法院结案。被执行人赵某的担保人于双方达成和解当日即将双方协议的91850元支付给申请人,现该案已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本院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迫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日将案款执行到位,依法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