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完房
推荐家装的电话纷至沓来
买完车
推荐车险的电话接连不断
教育机构“见缝插针”邀请试听
……
信息“裸奔”令人不寒而栗
行走在“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每个人最关心
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之一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这部1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共8章74条,它对自然人关于个人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于个人信息的义务、相关部门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职责、个人信息处理具体要求、个人信息跨境、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和可操作的规定。新法构建了权责明确、保护有效、利用规范的个人信息处理和保护制度规则,让你的个人信息不再“裸奔”。
1
“告知—同意”充分保障知情权
记者查询发现,《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非首次提出,在《网络安全法》《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中都有相关表述。“《个人信息保护法》是特别法,是就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确立的全面保护规则。”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宗胜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告知—同意”这一信息处理的核心原则充分保障了个人对其信息处理的知情权和决定权,且充分考虑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个人信息处理的场景的多样性,以及兼顾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社会正常生产生活两个方面。
2
严格限制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大数据被誉为抗击疫情的重要手段之一,但这是把“双刃剑”,也产生一些负面效应:部分核酸检测阳性病人的隐私被过度暴露,生活、身心受到困扰。
从现在开始,上述情况有“法”管了。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设专门章节加以规定,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李宗胜认为,对敏感信息的特殊保护一定程度上就是对人格权益、人身权以及财产权的保护。“从疫情防控信息导致的‘人肉搜索’并引发侵犯人格权益的情况来看,需要从源头治理个人信息纰漏带来的次生灾害。”李宗胜说。
3
赋予大型互联网平台特别义务
4
将“最大数据处理平台”纳入规范
5
使法律适用更具有可操作性
听声音
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宗胜:《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个人信息处理秉持着“严格尊重个人意愿”的核心原则,在发展和安全两大主题前提下,使个人信息持续得到有效利用。
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爽:赋予大型互联网平台特别义务,将约束甚至改变平台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提供各种支撑服务时,利用大数据分析评估消费者的个人特征,用于商业营销甚至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这对规范互联网平台有序发展,建立公平、合理、透明的竞争环境,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杨威:新法第七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进一步为该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进行了立法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