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日,申请人刘某收到了80余万元执行款,这个历时三年的纠纷终于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该案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刘某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取得债权,但无奈第三人矢口否认,债务人不认可刘某的债权人身份,同时债务人公司经营能力每况愈下。从2019年开始,三方就其中的分歧先后经历了三场诉讼。最终2021年8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债务人公司承担给付刘某货款280余万、违约金80余万等义务。2021年9月,刘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案由姚法官承办。姚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即组织团队人员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情况进行查询,与助理实地前往银行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同时,传唤申请人、被执行人到法院询问情况。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来到法院后,向法官解释,公司是建筑工程公司,近两年受地产行业衰落影响,经营状况一直不好,尤其是今年下半年,进入了寒冬,目前无力支付全部债务。同时法官已经查封了公司的经营账户,对公司以后的经营会造成很大影响。
法官通过核对银行流水等方式了解到被执行人所述情况属实,同时被执行人承诺有经营款后立即履行债务。
姚法官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宗旨,将实际执行情况以及被执行人目前状况告知申请人。申请表示其对被执行人的困境有所了解,同时接受法官的建议,尝试与被执行人和解。
经过多次协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履行方式、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和解协议进行保证担保。首批执行款案款80万余元打入申请人账户,申请人非常满意,申请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基本账户的解封,让被执行人恢复生产经营。
对确实无法全部履行的执行案件,特别是涉企涉营商环境案件,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法官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案办案过程中,姚法官充分考量执行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找准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采取执行和解措施,促进执行案件多元高效化解,让处于困难期的被执行人有纾危解困的时间,其经营生产恢复才能有能力偿还债务,最大限度的兑现申请执行人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