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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帮助个体经营者渡过难关
  发布时间:2021-11-29 11:02:35 打印 字号: | |
近两年,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强化应用执行和解制度。被执行人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困难,无法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为被执行人缓解债务压力、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创造便利条件。”








下面铁西法院这个执行案件中,法官就很好的强化了应用执行和解制度。看看他们怎么做的吧!


        


本案被执行人是个体工商户。申请人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母婴用品店原本是供货商与经销商的关系,之前交易合作都很好,但由于疫情以及网络冲击,作为实体经营的某母婴用品店遇到经营困难,原本应该给付的1万余元货款迟迟不能给付。某商贸公司将其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母婴公司应承担给付义务。判决生效后,商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由张迪法官负责。张法官收到卷宗后,发起财产查询,但并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与此同时,被执行人主动找到了张法官,向张法官讲述了这几年经营所遇到的困难,自己本身也有未收回来的货款,同时积压了大量库存没有消化,目前只能勉强维持店铺的经营,很想履行判决,无奈没有能力。随后,张法官联系申请人核实情况,申请人表示之前与被执行人的合作良好,但自己也面临着很大的回款压力,所以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困难也了解,表示可以给被执行人一点时间。




2021年11月23日,张法官根据双方意愿将双方当事人约到调解室。调解室里,张法官向双方当事人介绍执行和解程序、原则、注意事项等,起初双方就履行期限及金额还有分歧,通过法官耐心的讲解,打消了申请执行人的顾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指出“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给付,双方就给付金额及期限进行了约定,申请人同意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非常感谢申请人,在他经营困难的时候可以给他一定的时间,同时感谢法官的工作,表示一定履行和解协议,有经营回款后自己也会提前履行全部债务。




个体工商户是城市经济活动的“毛细血管”,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帮助个人工商户复工复产对于稳定就业、保障民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采取执行和解,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为个体经济搭建起柔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暂缓或者分期执行,为个体经营争取了改善经营管理的时间和机会,同时也为申请人债权实现提供了最大可能。



 
来源:铁西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