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
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警示违法犯罪分子
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夕
辽宁高院召开
辽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
网络新闻发布会
发布5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刘某等人制造毒品案
——制造甲基苯丙胺一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末,被告人刘某、王某某商议制造毒品,寻找制毒场所并购置制毒仪器、工具、原料,从网上查询制毒方法。后被告人顾某帮助采买制毒原料、化学试剂和制毒工具,协助制毒。被告人张某协助查阅制毒方法,清洗制毒工具,负责生活起居和管理财务支出。被告人任某某清洗制毒工具,后离开制毒场所。2020年6月,刘某出资并指使顾某等人购买大量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从药物中提取制毒原料。期间,王某某离开制毒场所。刘某、顾某、张某持续制毒直至案发。案后,公安机关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溶液200.67克、麻黄草83.32千克、麻黄草粉末473.75克等物品及制毒工具、化学试剂。
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顾某、王某某、张某、任某某共同制造毒品,其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刘某在制造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顾某、王某某、张某、任某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据此,以制造毒品罪对被告人刘某、顾某、王某某、张某、任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十个月、八年六个月、八年六个月、八年,并对以上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及没收财产。
三
典型意义
面对巨额利益诱惑,不少不法分子已不满足贩卖、运输毒品中间环节,而把魔爪伸向了获利更大的毒品犯罪链条源头。制造毒品犯罪的滋生和蔓延给禁毒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案是一起源头性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制造毒品犯罪和强化毒品源头治理的决心。
案例二
程某贩卖毒品案
——贩毒数量大,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2日,李某(已判刑)伙同董某(已判刑)驾车从海城市出发前往湖北省天门市购买毒品。到达天门市后,李某从被告人程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藏匿于所驾驶的黑色轿车内。同年5月16日,李某、董某从天门市返回海城市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992.16克。程某于同年8月27日被抓获。
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程某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程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全省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工作部署要求,毫不动摇地坚持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罚,坚决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坚决遏制毒品犯罪蔓延势头。本案是一起贩卖毒品数量大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程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却不思悔改、执迷不悟,继续实施毒品犯罪,且又构成累犯,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对被告人依法严惩,体现了人民法院毫不动摇地坚持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坚定立场。
案例三
师某贩卖毒品案
——利用信息网络
贩卖毒品
一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师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发布氨酚羟考铜片销售信息,进行线上交易,向他人出售氨酚羟考酮片共计37盒,折合海洛因0.829克,涉案毒资595元。
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师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对其并处罚金及没收违法所得。
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利用互联网贩卖管制精神药品的典型案例。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普及,信息网络逐渐成为毒品犯罪的新型渠道。被告人通过电商平台上架“道具商品”,伪装成网上购物的方式贩卖管制精神药品,妄图以此做掩护,掩盖罪行,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毒品扩散范围更广,造成的危害更加严重,也给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案例四
刘某某、张某某
容留他人吸毒案
——多次容留他人吸毒,
加速毒品蔓延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末至2021年4月间,在其住所容留被告人张某某、谷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二十次。被告人张某某又伙同刘某某,容留谷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三次。
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在其住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据此,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十个月,并对以上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
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典型案件。从我省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基层法院审理的大部分毒品犯罪案件为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该类案件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极易产生毒品蔓延,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本案被告人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社会危害较大,法院根据该案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性,在法定刑幅度内对被告人从严惩处,体现了严厉打击末端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案例五
李某某故意杀人案
——吸毒产生精神幻觉,
引发故意杀人
一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害人陈某车内吸毒后回到家中,感觉陈某在背后说其“不正经”,心生不满,于次日约陈某到其家后,先后使用菜刀、水果刀及拳头,砍、刺、击打陈某头部、颈部、面部等要害部位,致陈某重伤,陈某逃离现场。
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吸毒产生幻觉,进而引发次生犯罪的恶性案件。吸毒容易引发神经系统损害,产生感知错位、幻视幻听,进而诱发杀人、伤害、交通肇事等次生犯罪。通过此类案件,不仅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涉毒次生犯罪的政策立场,而且警醒广大群众特别是吸毒人员要清醒认识到吸食毒品的严重危害,既损害个人身体健康,也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甚至是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