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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翻新出售 侵害商标权吗?
  发布时间:2022-12-20 15:33:02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宣传,沈阳知产法庭将陆续发布典型案例。通过梳理裁判要旨,向社会公众传递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为助力创新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贡献司法智慧。


旧货翻新出售 侵害商标权吗?


裁判要旨

注册商标具有对商品质量的保障功能,行为人将旧货翻新后,以原厂正品名义重新销售,虽然并未对商品的注册商标进行更改,但商品的品质、参数、规格、功能等要素已发生较大变化,破坏了商标权人对商品质量的控制,妨碍了注册商标发挥应有的保障功能,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键词 

 旧货翻新销售 商品要素变更 商标用尽  商标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沈阳某股份有限公司系博林特电梯配件供货商,为专业从事博林特电梯配件销售、控制板维修的技术型企业,2003年取得“博林特”及“BLT”注册商标,2011年“博林特”注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公司及其产品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系销售电梯及电梯配件公司,该公司收购二手的博林特电梯配件,经维修后使用博林特注册商标并以原厂正品名义进行对外销售。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抗辩其符合商标权用尽原则,主张不构成商标侵权。


裁判意见

沈阳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认为,原告是“博林特”及“BLT”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将收购的二手博林特电梯配件进行维修改造的商品,已经变更了品质、参数、规格、功能等要素而成为新的产品,并不符合商标权用尽原则指向的产品范围,在此情况下,应排除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适用。而被告经过维修再次以原厂正品名义销售,仍标注博林特注册商标,但品质、性能等已与正规出厂的全新商品存在差异,商标权人对该部分配件的品质无法管控。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维修翻新过的商品后,产生的对该品牌商品的认知后果仍将由原商标权人负担,因此该种行为构成对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沈阳知识产权法庭四级高级法官 乔雪梅


法官说法


商标权用尽原则是指注册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销售后,商标权通过销售商品获得了商业回报,商标的经济价值已经回收。他人再次使用或销售商品时,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商标权用尽原则为一般规定,但也存在例外情形。本案是“旧货翻新”重新销售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实践中,旧货翻新再销售的情形多样,对旧货的翻新程度、是否继续使用原商标或换标、再销售时是否如实告知消费者翻新情况、是否可能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等因素均作为是否侵害商标权的因素考量。

本案中,被告虽未改变废旧商品的自带商标,但翻新行为使商标权人最初投入市场的商品品质发生了实质变化。在未明确告知产品翻新的情况下,以原装正品名义重新销售,该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商标权人对其商品质量失去控制,注册商标无法发挥应有的保障功能,侵害商标权人专有权利的同时,也损害了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排除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发展循环经济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通过废旧物资的循环再利用,不仅可以更加充分实现物的价值,满足不同的消费主体的使用需求,也符合民法典倡导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绿色经济理念。在大力提倡绿色经济和低碳环保理念的同时,回收再利用行为也应该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在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合理实施。总体上把握的原则,一是“旧货翻新”不能对原有商品品质、功能等要素进行“根本性改变”,即从“维修翻新”变成实质的“重新制造”;二是再销售时要明确告知相关公众系“二手”或“翻新”商品,避免产生混淆误认。



 

 
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树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