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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记者林平:让司法公开更加可感可知丨2023记者看法院
  发布时间:2024-02-06 16:54:20 打印 字号: | |

开栏词


他们,可能是一年来最忙的人之一,扑下身子,沉下心去,深入审判执行第一线采访报道。

他们,肩扛“长枪短炮”,指间“笔走风云”,努力推出有思想、有温度、有品质的作品。

他们,见证、记录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做深做实能动司法,扎实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的生动实践。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他们就是日常采访最高人民法院的“跑口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跑口记者”讲述2023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在这一年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关注人民法院的哪些工作、案件和故事吗?

一起来围观吧!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让司法公开更加可感可知


过去一年,人民法院直面了诸多司法实践的现实挑战。印象最深的是,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明确强调了将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具有法治引领、教育、警示作用的文书,都应当上网;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文书,要更多地上网;上网文书数量应当保持相当规模,并应当覆盖各审判领域、多种案件类型。


我们看到,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毫不回避,从强调“促公正、提效率”到“能动司法”理念的提出,诸多顶层设计也陆续出炉,包括出台醉驾量刑、网暴惩治、环境侵权、法律援助、未成年人保护等司法解释,旨在通过新规厘清司法实践边界。


与此同时,针对食品安全、家庭暴力、彩礼纠纷、民企保护、网络消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社会关切议题发布了典型案例,充分释放司法善意和能量。这些作为,成为2023年民众感知司法温度的有力佐证。


不止于此,最高法院还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帮信罪司法治理”“执源治理”“行政案件实质性化解问题”“民事审判监督机制”“实质性化解涉诉信访及年底不立案问题”“跨境赌博治理”“寻衅滋事行为的刑事规制”等议题进行深入剖析,进而达成对策性研究,对法院精准司法提供指导和参考。


新的一年,希望继续关注并传递司法能量、讲述法院故事,让人们从司法有为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代表作品



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最高法为“线上加班费”确立认定规则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最高法为“线上加班费”确立认定规则。


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通过案例明晰欠薪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进一步明确裁审规则,树立根治欠薪“风向标”。


比如,人民法院积极应对数字经济下新型工作方式,规范新型报酬支付方式,明确用人单位变更工资支付方式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立线上加班费认定规则,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


在李某诉某文化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最高法表示,在认定“线上加班”加班费时,应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


案情显示,李某于2020年4月入职某文化传媒公司,担任短视频运营总监,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2万元。李某在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28日任职期间,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了回复设计方案、方案改进等工作。2020年5月28日,某文化传媒公司以李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李某加班费。李某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等违法行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李某不服仲裁裁决,提出要求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9670.5元、双休日加班费26331元等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认为,加班费数额应当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情况、用人单位业务特点及报酬给付标准等予以认定。因李某的工作无需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完成,且工作时间较为分散,难以量化考勤和进行科学的统计,审理法院根据李某提交的微信内容、自述公司的考勤时间及工资标准,酌情确定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万元;根据微信内容等确定李某存在三天休息日到岗事实,判令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5517.24元。


最高法在案例典型意义中指出,“线上加班”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工作安排及成果提交由线下转向线上,具有居家化、碎片化特点,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在用人单位的加班,存在用人单位难以对劳动者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劳动者亦难以举证证明其加班时长等难题。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认定“线上加班”加班费时,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代表作品



最高法完善彩礼返还原则,未婚先孕可酌情减少或不予返还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最高法发布新规明确彩礼纠纷裁判规则,引导群众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最高法指出,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


最高法表示,法院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适当调整,妥善平衡双方利益。针对有些人借彩礼之名行诈骗之实,严重损害彩礼给付方合法权益,司法更应坚决予以打击。


规范彩礼返还原则等重难点问题,完善彩礼返还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最高法介绍,近年来,涉彩礼案件呈现以下两个新特点: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该两类案件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最高法表示,前述《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结合,形成逻辑完整的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一是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是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规定》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三是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规定》充分考虑上述习俗,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婚约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二是离婚纠纷。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四是完善彩礼返还规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虽规定了彩礼返还问题,但在法律逻辑上,尚有两种情况未予规定,需要完善相关规则: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在第一种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规定》对此用两个条文予以规定。


彩礼返要考虑嫁妆情况,未婚先孕可不予返还


在关于嫁妆处理规则上,最高法还在特别表示,作为与彩礼相伴相生的婚嫁习俗,嫁妆目前仍较为普遍,但不同地区、不同家庭可能存在较大差别。为此,《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均明确在彩礼返还时要考虑嫁妆情况,即应当扣减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


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具体形式,最高法认为,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彩礼在实践中的界限不能简单以是否有结婚意愿作为区分标准,因为有的情况即使当事人有结婚意愿,也可能借机索取财物,且结婚意愿作为主观因素在诉讼中亦需要客观事实证明,实践中当事人很难举证证明。


有意见提出,收受彩礼后携款潜逃或者短期内多次以缔结婚姻为名收取高额彩礼后无正当理由悔婚的,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法对此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一方根据《规定》第二条,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如果情形严重的,甚至已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对该种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打击。


此外,在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上,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共同生活多长时间即可以不需要返还彩礼。“考虑到彩礼返还比例不仅需要考虑共同生活时间,还要考虑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不同因素叠加会出现各种不同组合,规定具体的时间反而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最高法表示,《规定》未就具体的生活时间进行规定,实践中应当依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还有意见提出,不应将是否孕育作为彩礼返还的考量因素。为此,《规定》明确将此作为酌情减少彩礼返还甚至不予返还的考量因素,以更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比如,最高法院此前发布的一件涉彩礼典型案例,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法院判决不予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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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责任编辑:树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