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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开放保驾护航之平等保护篇
  发布时间:2024-07-19 14:49:55 打印 字号: | |

导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


善弈者谋势,善谋者致远。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定位思考,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按下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坚定不移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加速键”。


2013年至2024年6月30日,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49.22万件,海事案件17.01万件。让我们一起通过系列典型案例,了解人民法院如何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第一期以平等保护为主题,体现公正化解中外当事人心头上的“愁事”“难事”。






一封装有蓝色哈达的感谢信



图为2023年12月27日,蒙古国某矿石出口贸易企业委托代表向哈密中院送来覆有蓝色哈达的感谢信。

“在中国政府实施‘一带一路’政策之际,我公司对贵院表示诚挚感谢!”2024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一封来自蒙古国某公司的感谢信。该公司是蒙古国专门从事铁精粉出口的企业,与国内某贸易公司发生纠纷,案涉金额超过1亿元,其向哈密中院申请诉前保全。哈密中院迅速受理并依法审查,其后在保全措施的基础上组织双方企业沟通交流,短短两周时间即促使双方成功和解。来信不仅洋溢着感谢之情,还载有一条象征着天空、智慧和友谊的蓝色哈达。



外国主厨拿回传家陶瓷纪念品




图为上海徐汇法院(商事审判庭)干警前往涉案餐厅现场核查事实。

来自法国的主厨陶某(Je**me Ta**ron)2017年与合伙人在上海市武康路开了一家餐厅,解除合伙后,在场地回收、物品归还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因此差点失去教父送给他的陶瓷纪念品。“对我来说,这件礼物是无价之宝,寄托着我的情感和回忆。”陶坦诚可能失去纪念品的担忧。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陶与其他合伙人达成和解,所有矛盾得到一次性解决,陶顺利拿回了珍爱的陶瓷纪念品。



司法为企业海外投资保障权益、

提升信心



图为乌克兰企业申请人视频连线承办法官杨恩乾致谢。

2016年3月,苏州某公司为了开拓非洲钢贸市场,在埃塞俄比亚投资设立了某钢铁公司。为方便管理人员王某办理出入境手续,苏州某公司与王某约定:“埃塞俄比亚某钢铁公司股权归属于苏州某公司,但将王某登记为名义股东。”然而三年后,当苏州某公司要求王某将代持的股权变更至苏州某公司名下时,王某却予以拒绝。苏州某公司遂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具体由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法庭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识别认定针对股权代持和变更登记这两个法律关系应分别适用中国法和埃塞俄比亚法,并委托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对埃塞俄比亚法律进行查询和出具咨询意见,最终圆满解决了股权转让约定的效力和变更公司登记的可行性问题,最终判令王某返还所持有的埃塞俄比亚某钢铁公司的股权。2021年8月,苏州某公司将民事判决书提交给埃塞俄比亚国家投资局,该局在判决生效后仅仅两个月就办理完成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让中国法律成为外商投资保护的“活盾牌”



荷兰的S公司在中国投资了一家外商独资公司锐某公司,叶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后S公司书面决议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但叶某拒绝交还锐某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导致锐某公司无法到工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锐某公司无奈起诉要求叶某返还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公司文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司参加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行为都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由于叶某掌控着锐某公司的公章,锐某公司一度无所适从。人民法院针对锐某公司控制权存在争议的现况,没有机械办案,在起诉阶段先根据锐某公司唯一股东S公司任命董事暨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让锐某公司进入诉讼;其后根据查明的事实,确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进一步说理认为,尽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外商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具有外部公示效力,但在企业内部发生纠纷时,认定法定代表人应当以公司章程以及有权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外方股东的股东会决议为准。荷兰S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走出僵局,再度焕发生机活力。



跨境破产实现中日司法协助“破冰”



图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日本某国际株式会社因陷入财务困境,经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申请,于2019年9月启动日本民事再生程序,任命日本律师为监督管理人。该株式会社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协助日本民事再生程序,以便将该株式会社在沪财产统一纳入程序,用于清偿包括我国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上海三中院以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为审理依据,对日本破产法律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认为日本法下的监督管理人身份职责与我国破产管理人基本相同,依法适用互惠原则承认监督管理人身份,并在不损害我国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提供履职协助。法院还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细化明确我国法院承认境外破产程序的审查标准。我国法院探索开展跨境破产国际合作的开放包容司法形象,得到日本法律界高度好评。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责任编辑:树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