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队伍建设
改革潮涌,向海向未来——写在中国海事法院成立40周年之际
  发布时间:2024-11-28 14:48:25 打印 字号: | |



海洋,蕴藏着开拓的特质、丰富的资源和连通世界的纽带,是高质量发展战略要地。

40年前,改革潮涌,江海云起。为适应外贸航运发展,海事法院应运而生,向世界开启了中国海事审判新画卷。

40年来,从筚路蓝缕到风华正茂,中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坚持办案精品化、制度创新化、视野国际化,以开放的胸怀、法治的信仰、共赢的理念,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岁月不居,时节如流。一个个与江海有关的司法故事,镌刻在中国海洋法治事业的发展史册上。与时代同频共振的中国海事审判,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中国海事审判领域的成功实践。

“建设海洋强国,必须进一步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加快海洋科技创新步伐。”

高扬公正之帆、驶向壮阔未来的新征程上,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回响在每一个海事法官的耳畔,字字铿锵。

向海而兴——
“四梁八柱”渐次起

2014年4月19日下午4时许,上海海事法院干警登上停泊在浙江省舟山市嵊泗马迹山港的“宝韵”(BAOSTEEL EMOTION)轮,对其实施扣押。

面对《执行裁定书》和《限期履行通知书》,“宝韵”轮所有人、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迅速履行了我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这次扣押船舶的源头还要追溯至77年前。二战期间,中威轮船公司租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前身)的两艘轮船相继沉没。抗战胜利后,中威轮船公司通过政治、外交、司法等途径向日索赔,却步步维艰,一度“山重水复疑无路”。

1984年,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事业迅猛发展,对海事司法的需求日益增长。顺应时代呼唤,第一批海事法院在上海、天津、青岛、大连、广州、武汉设立,犹如一颗颗明珠,镶嵌在我国的沿海沿江。

1988年,加之1987年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迎来“柳暗花明又一村”的中威轮船公司等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审理,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被判赔偿29亿余日元。

从审理、判决到执行,这场跨世纪的国际争议取得圆满解决的背后,凝结着中国海事法官的审判智慧与彰显中国海事司法权威的坚定信念。

中威轮船公司等起诉之时,恰逢海事法院成立初期,我国尚没有专门的海事法律。随着时间推移、实践丰富,空白逐渐填补。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颁布,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海事审判实体法。200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正式施行,为海商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程序保障,标志着我国海事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40年来,为保障法律的统一、规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30余部海事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文件,发布16个指导性案例、110余个典型案例,逐步实现了对常规性海事纠纷的“全覆盖”,保障了法律的统一规范适用。

继第一批6家海事法院设立后,海口、厦门、宁波、北海、南京等海事司法“明珠”渐次亮起。目前,我国已有11个海事法院及42个下设派出法庭,形成了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两审终审”的海事审判体系。

2017年8月,宁波海事法院一审宣判马耳他籍“卡塔利娜”轮船员艾某海上交通肇事案,这是我国海事法院审理的首例海事刑事案件,开启了我国海事审判“三合一”新篇章。新型海事审判体系正在探索构建。

海事审判体系的“四梁八柱”,逐步成为支撑建设海洋强国的“司法脊梁”。

从1984年的18件,到2023年的29563件,海事法院年收案数持续增长。截至2024年10月,三级海事审判机构共累计收案50余万件,案件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受理案件类型从1984年的18项增长到2016年的108项。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最完善,审理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类型最丰富的国家。

向海图强——
“提质增效”谱新篇

强化海事司法管辖,对维护国家主权及海洋权益意义重大。

2014年9月24日,钓鱼岛海域波澜微动。中国渔船“闽霞渔01971”轮与一艘巴拿马籍货轮相撞,渔船受损。随后,厦门海事法院依法受理渔船船东黄某提起的赔偿诉讼,彰显中国法院对钓鱼岛海域的司法管辖权。

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布《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旗帜鲜明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作出规定,为涉海部门对我国管辖海域实行综合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上海、宁波等海事法院审理涉及南海海域的海事案件,充分表明中国法院依法对我国管辖海域行使司法管辖权。

近年来,各海事法院与海警机构、海事部门等签署协作协议,为规范海上执法行为、依法开展海上维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强海事司法建设,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和平之海、安宁之海,司法机关使命在肩。

2020年7月,外籍人员文某在伏季休渔期间,驾驶渔船在南海海域的我国领海内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大肆捕捞,后被海警局查获。2021年3月,海口海事法院公开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文某有期徒刑并处驱逐出境。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6月发布的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之一,不仅彰显了海事司法在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中的重要作用,也展示了海事司法在服务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角色。

碧波万顷是家园。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司法力量义不容辞。

早在20世纪90年代,海事法院就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在新加坡籍“海成”轮溢油污染事故中,广州海事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原告广东省渔政海监检查总队湛江支队具有索赔海洋渔业资源损失的主体资格,判决“海成”轮所有人赔偿天然渔业资源损失310万元。

“塔斯曼海”轮案、“桑吉”轮案、“交响乐”轮案……海事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和国际公约,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充分展示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中国理念、水平和成效。

百川终入海。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亦是海事审判职责所在。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陶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案,系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涉长江大保护的非法采砂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充分发挥了海事司法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重要作用。2024年8月15日,武汉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非法采砂造成生态破坏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被告当庭同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

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涉及船舶油污、海洋生态损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一系列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则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蓝色广袤,向海以图强盛。

“发达的海洋经济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支撑。”海洋经济之于海洋强国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一语中的。

作为全球第一贸易大国,我国95%以上的跨境货物贸易通过海运完成。海事法院以公正高效的司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4年5月,北海海事法院收到了一封来自案件当事人的感谢信。在信中,当事人真诚表示,纠纷的化解“增强了我们对中国法官和中国海运营商环境的信心”。案件当事人某银行伦敦分公司与某海运与贸易公司均为外国公司,基于对中国司法的信任,该银行选择在中国申请扣押船舶。后经北海海事法院法官调解,双方的1800万美元债务纠纷仅用9天便成功化解。

跨境电商的兴起,为外贸增长注入新鲜活力的同时,也对国际物流运输提出新的挑战。广州、上海、宁波等海事法院就跨境电商物流纠纷开展调研,形成审理指南、精品调研、司法建议及示范条款。

海事法院担当作为,助力“中国制造”货通全球,走向世界——

在一起涉南极站建设物资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就存在争议的货物损失及保险赔偿范围作出公正判决,支持“中国制造”在极地科考中发挥更大作用。

在全球首个全潜式深远海养殖装备“深蓝一号”建造合同纠纷中,青岛海事法院积极探索判后调解模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继续合作。

在一起海上风电平台事故引发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上海海事法院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被告及时履行1.87亿元赔偿款,为新能源企业走出经营困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在一起外籍船舶加注保税燃料油引发的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中,宁波海事法院在一审宣判后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并向当地行业协会推送《保税燃料油供应法律风险提示10条意见》,助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燃料油加注规模跃居全国第一、全球第四。

……

勇立潮头——
“精品审判”聚公信

海洋,是对外开放的重要通道。

40年来,中国海事审判持续实施精品战略,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以“调解”的“东方经验”“东方智慧”,打造中国涉外法治的闪亮名片——

希腊籍“天使力量”轮的15名外籍船员被船东遗弃,广州海事法院准确查明和适用希腊和菲律宾法律,判决支持外籍船员有关劳务报酬的诉请,积极帮助外籍船员安全回国,依法保护了外籍船员的合法权益。在2021年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第108次会议上,希腊代表团专门向我国代表团表示感谢。

一起历时5年的挪威籍船东与南京造船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当事人变更向伦敦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的约定,主动选择在南京海事法院起诉并适用中国法律。在南京海事法院调解下,纠纷仅用27天即圆满化解。

哈皮那等6家外国公司与中国造船企业因履约纠纷在国内外引发多起仲裁及诉讼案件。武汉海事法院办理其中一艘船舶交付引发的海事强制令案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继续履行合同。在外国仲裁和诉讼的其他当事人,也参照该案模式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

在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智利一方选择在中国提起诉讼,土耳其和新加坡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大连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多轮协商,成功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在同月履行完毕。

……

翻开40年海事审判史,类似案件俯拾皆是。越来越多的国际海事纠纷当事人选择向中国法院寻求法律救济。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以开放、公正、包容、自信的文明姿态,大力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目前,11家海事法院均设立中英文门户网站,加强对外宣传。2022年4月“中国海事审判”网站公开上线,面向中外当事人提供在线诉讼和引导服务,海事司法的国际传播力极大增强。

2023年9月5日,《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在北京举行签约仪式。这是海商领域首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联合国公约。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海事法院法官全程参与公约草案的起草审议,为世界海洋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

以交流促发展、以合作求共赢。中国海事审判不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促进完善国际海事规则,反映我国法律立场。越来越多中国海事法官登上国际舞台,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司法经验、提供中国司法方案。

40年砥砺奋进,40年春华秋实。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凭海而兴、向海图强的中国海事司法任重道远。

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部署。“完善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健全维护海洋权益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绘就蓝图。

长风破浪四十载。担负着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使命,“不惑之年”的中国海事审判“巨轮”再次启航,以坚如磐石的意志、矢志不渝的信念,驶向更加壮丽的远方。



 
来源:最高人法院
责任编辑:树树